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中心在运输服务部车源紧张的条件下,工作人员使用私家车执行公务的情况。
第二条,使用私家车执行公务前用车人须填写“后勤服务中心私家车执行公务出车申请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运输服务部确认,中心主任批准后,车主方可出车;对于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的,发生的所有费用中心不予认可。
第三条,执行公务完毕后用车人、车主须如实填写“后勤服务中心私家车执行公务出车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出车单”)。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在出车前不能及时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向中心主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并在执行公务回校后两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手续,超过两个工作日的,中心不予受理。
第五条,自驾、代驾他人车辆执行公务的,本人必须具备驾照,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车辆剐蹭、损坏等事故,出现违章等一切后果,中心不予负责。
第六条,往返车费标准:燕郊10元/次,三河30元/次,通州40元/次,北京六环内100元/次,其它地区按实际发生的公里数补贴:1元/公里(以上标准均含出车过程中所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加油费等费用)。
第七条,中心以报销相应金额汽油的方式支付车主车费。
第八条,报销要求:
1、车主(用车人)必须提供正规的加注汽油发票。
2、报销单后必须附加注汽油发票、“申请单”、“出车单”,缺一不可。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出台前执行公务使用私家车的情况不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行政部。
后勤服务中心私家车执行公务出车申请单
用车部门
| | 使用者
| | 车主
| | 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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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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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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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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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部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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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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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私家车执行公务出车单
用车部门
| | 使用者
| | 车主
| | 目的地
| |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车事由:
|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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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路程(km)
| | 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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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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