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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09-08-28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合同的管理,明确中心、用工部门、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聘用人员”指后勤服务中心短期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部负责组织聘用合同的签定、分发、修改、存档等工作。

聘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第四条,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初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明确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续签聘用合同无试用期。

第六条,试用期内,用工部门应根据聘用人员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后勤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聘用人员在用工部门正式上岗,即视为与后勤服务中心建立了聘用关系,用工部门需在试用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聘用人员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中聘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内容聘用人员需如实填写,其中住址必须写明本人住所的详细位置及楼号、门牌号等。

第十条,聘用合同中聘用人员工作内容根据相应岗位职责进行填写,所填写的内容要简明、扼要、概括性强。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中聘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时间和聘用人员保险待遇由行政部根据具体岗位要求和聘用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如用工部门与聘用人员除聘用合同中所列条款另有其他约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中心同意后,可就有关事宜在《聘用合同》中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中空白处填写。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必须由聘用人员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甲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或授权的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中所有需手写的内容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

第十五条,中心与聘用人员需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时,双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中心与聘用人员任何一方解除(终止)合同,均要填写《聘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接到《聘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一方有异议的,应于自接到之日起7天内提出,超过7天不提出,视为对解除(终止)合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中心与聘用人员任何一方若有意续签聘用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45天,向对方提交《聘用合同续签通知书》,接到《聘用合同续签通知书》一方无意续签的,应于自接到之日起7天内向对方提出,超过7天不提出,视为对《聘用合同续签通知书》的认可。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若由中心一方主动提出,须履行用工部门申请、行政部审核、中心批准的程序进行。

附则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方面按聘用合同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通知书”由行政部负责存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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