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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超时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09-08-28点击数:

一.为加强对工作人员超时工作的管理,根据学院《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加班管理暂行办法〉和〈防灾科技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防科发人[2008]90号)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超时工作的管理。

三.工作人员超时工作分为加班、值班、待班三类。

四.加班是指工作人员被安排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内无差别的工作或承担突发工作任务。

除突发工作任务外,工作人员加班按“一事一批,先批准后加班”的程序进行。需要加班的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加班申请。工作人员加班后应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每班30元(每班为8小时,下同),公休日每班20元,其他时间每班15元。

五.值班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被安排在工作岗位或指定工作地点完成可能出现的工作任务或突发工作任务。

值班按“先定岗定职后上岗”的程序进行。工作人员值班后一般不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值班补贴:法定假日每班25元,公休日每班15元,其他时间每班10元。

六.待班是指工作人员为处理可能发生的工作任务或突发任务而在工作时间以外待命。工作人员待班可不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但发生工作任务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或指定工作地点。

待班也按“先定岗定职后上岗”的程序进行。工作人员待班按以下标准支付待班补贴:法定假日每天15元,公休日每天10元,其他时间每天5元。

七.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超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同时将各部门每月的超时工作报表在全处(中心)公示7天后再执行。

八.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值班、待班期间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支付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承包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外从事有其他报酬的工作、工作时间外培训学习或出差、超时工作但未完成工作任务时不支付加班工资、值班补贴或待班补贴。

(二)因汽车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汽车驾驶员的加班工资按天计发。

(三)突发工作任务加班由处(中心)分管领导决定,工作部门应于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

(四)超时工作安排发生变动时,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和分管处(中心)领导。

(五)各部门于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超时工作情况报表。

(六)值班和待班岗位设置后,上岗工作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或待班记录。

(七)短期聘用人员寒暑假期间工作时,支付正常工资待遇,不另发放加班、值班、待班工资。

九、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11月1日前工作人员超时工作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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