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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作者:时间:2015-06-09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2009年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一、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住房改革支出测算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5]24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编职工2009年购房补贴的发放。

三、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职在编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集资建设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不纳入现住房面积。由我院以固定期限形式短期租住的过渡性公有住房不纳入现住房面积。

四、计价面积的确定

公有住房出售时明确了计价面积的,以明确的计价面积为准;明确了建筑面积未明确计价面积的,参照我院已售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和计价面积的比例计算计价面积。

五、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

六、职务(职称)的确定

各级别职务(职称)指截至到2008年12月31日,学院聘任的实际职务(职称)。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包括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我院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

八、购房补贴计算

1、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

2、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

九、购房补贴发放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2009年购房补贴核发小组,负责拟定学院购房补贴发放制度,审核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核算购房补贴数额,公示职工住房情况和购房补贴金额,发放购房补贴等。

2.学院成立2009年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监察调查小组,负责监察购房补贴核发小组的工作,接受举报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违纪职工处理意见等。

(二)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情况调查表;

2.审查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核算购房补贴数额;

3.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职工住房情况和购房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基本情况、现有住房情况、购房补贴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4.公示无异议的,先行发放购房补贴;

5.公示有异议的,待查实后确定补贴结果。补贴结果同样需要公示。

十、有关问题说明

(一)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于2008年7月填报,自填报之日至2009年填报2010年购房补贴预算期间到校职工的购房补贴纳入2010年的预算,此期间职务晋升人员的级差购房补贴也纳入2010年预算。

(二)已经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补贴额超过此次核定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的予以补差。

(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五)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发放购房补贴:

1.未交住房情况调查表的;

2.职工住房和购房补贴情况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手续不完善的;

4.按合同约定或我院规定租住过渡性公有住房应腾房而未腾房的;

5.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准发放的。

十一、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开具虚假证明的机构和经办人,学院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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